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永川市人民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民初8242号
原告:**芝,女,1972年5月1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告:重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胜利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781564019Q。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芝与被告重庆****建设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芝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芝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芝负担。
审 判 员 郑 双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