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8民初4554号
原告:**芝,女,197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永川区双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永川区昌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芝与被告重庆****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原告**芝于2021年7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芝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芝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芝负担。
审 判 员 刘 婧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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