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491执86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筑豪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万科天誉中央广场A座2**3902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黄锦棠,男,广东海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女,广东海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3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洪雅县。
关于深圳市筑豪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4民终35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判令: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深圳市筑豪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工程款1724127.81元,并以1724127.81元为本金,自2020年4月2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深圳市筑豪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案案件本诉受理费10755元,由深圳市筑豪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负担755元,***负担10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970元,由深圳市筑豪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负担2644元(深圳市筑豪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预交受理费4661元,本院应退回2017元),***负担2326元。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费人民币20314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执行中,本院于2021年2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其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报告财产制度,本院将其限制高消费与纳入失信名单。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查控系统查询,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20011.26元,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证券、车辆以及不动产可供执行。通过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现本院依职权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没有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0491执86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