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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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624民初844号
原告:浙江省新昌县勤业装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254828799G),住所地新昌县七星街道民生园1幢3031室,现住所地新昌县七星街道体育场路文锦西苑1幢311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嵊州市浙东空调电器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37289002204),住所地嵊州市剡湖街道江滨东路14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计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省新昌县勤业装潢有限公司与被告嵊州市浙东空调电器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原告浙江省新昌县勤业装潢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浙江省新昌县勤业装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省新昌县勤业装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65元,减半收取1232.5元,财产保全费130元,合计诉讼费1362.5元,由原告浙江省新昌县勤业装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二二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莎
书记员 **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