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市浙东空调电器工程有限公司

嵊州市浙东空调电器工程有限公司、新昌县上礼泉市场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0624民初4387号 原告:嵊州市浙东空调电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计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胜南,浙江计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昌县上礼泉市场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新昌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嵊州市浙东空调电器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东空调公司)诉被告新昌县上礼泉市场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礼泉发展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根据原告浙东空调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12月24日作出了(2021)浙0624执保675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并已执行。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22年6月17日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浙东空调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上礼泉发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浙东空调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上礼泉发展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77500元及自2019年9月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0%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至起诉日违约金约为9871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2016年10月13日,原、被告签订《新昌县礼泉市场中心中央空调供货及安装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空调设备并进行安装,工程总价款155万元,最后的工程总价的5%计人民币77500元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被告应当在竣工验收满二年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原告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完成了空调的供货及安装任务,并于2017年8月29日完成竣工验收。双方约定质保金77500元应当在2019年9月1日前付清。但至今,虽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始终拖欠不付。原告认为,被告其行为已构成违约,理应付清价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上礼泉发展公司辩称,讼争款项为空调安装工程的质保金,确实应该支付给原告了。 被告上礼泉发展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原告浙东空调公司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了:1.中央空调供货及安装合同一份,证明2016年10月13日,原、被告签订《新昌县礼泉市场中心中央空调供货及安装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空调设备并进行安装,工程总价款155万元,最后的工程总价的5%计人民币77500元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被告应当在竣工验收满二年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原告付清的事实;2.工程报价清单一份,证明工程造价为155万元的事实;3.工程款支付报审表一份,证明原告按约完成了空调的供货及安装任务,并于2017年8月29日完成竣工验收。双方约定质保金77500元应当在2019年9月1日前付清的事实。 被告上礼泉发展公司经质证均为无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均无异议,且该几组证据形式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关联性,根据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可以达到原告主张的证明目的,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与原告诉称基本一致。另查明,原、被告签订的《新昌县礼泉市场中心中央空调供货及安装合同》约定,任何一方如不能如期履行合同为其确立的义务,每逾期一日,按合同款的千分之一承担违约金。再查明,2018年2月1日,被告签署工程款支付报审表,同意于2019年9月1日支付原告空调安装质保金77500元。 本院认为,浙东空调公司与上礼泉发展公司签订的《新昌县礼泉市场中心中央空调供货及安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可受法律保护。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即完成了空调的供货及安装任务,但被告却未在双方约定时间支付原告空调安装质保金,构成违约。原告诉请被告支付77500元质保金及相应逾期付款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新昌县上礼泉市场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嵊州市浙东空调电器工程有限公司空调安装质保金77500元,并支付自2019年9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0%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8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20元,合计诉讼费3004元,由被告新昌县上礼泉市场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丁海英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