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591执1856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众成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东营星艺佳商场管理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营星艺佳商场管理有限公司、山东众成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通过法院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保险、网络资金、车辆等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汽车两辆,但已被另案首先查封,本院依法予以轮候查封。其它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大额银行存款、证券、保险及大额网络资金信息。本院通过东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中心对被执行人不动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再次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保险、网络资金及车辆等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为轮候查封,且无优先受偿权,为不可供执行财产。其它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综上所述,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贯英
审 判 员 李志强
审 判 员 吴胜林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代英新
书 记 员 赵汝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