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众成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众成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东营星艺佳商场管理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591执194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众成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东营星艺佳商场管理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山东众成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东营星艺佳商场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鲁0591民初167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律师费7000元、租赁费及管理费102624.95元、违约金30000元、案件受理费570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申报财产。
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并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保险、工商登记、互联网银行、不动产及车辆登记等情况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的五菱牌汽车一辆、江铃全顺牌汽车一辆,均未能实际控制,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到东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中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东营市东营区不动产一处,该房屋名下设有抵押,申请执行人不申请查、处。本院依法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并送达了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通过谈话方式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上述查控、处分等执行情况及信息,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不申请悬赏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后果,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未能实际控制,房屋抵押权现状不明,申请执行人均不申请查、处,暂不启动处置程序。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贯英
审 判 员 高兴江
审 判 员 张庆莹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 倩
书 记 员 周润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