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91民初1548号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府前大街80号1-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493730051J。
负责人:陈春峰,行长。
被告:**,男,198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告:李亚南,女,1991年10月10日,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告:山东众成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府前大街6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6133729157。
法定代表人:董**,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与被告**、李亚南、山东众成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立案。因被告已还清之前所拖欠款项,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于2022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身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宋 涛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浠萌
书 记 员 张鑫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