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众成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众成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东营中联国际集成电路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众成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东营中联国际集成电路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2-22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鲁商终字第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营中联国际集成电路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佳玮,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众成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东营中联国际集成电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山东众成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东商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月12日向上诉人东营中联国际集成电路有限责任公司送达《通知》,限其于收到本通知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320632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因上诉人东营中联国际集成电路有限责任公司收到通知后七日仍不预交诉讼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邝斌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贾宝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