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瑞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恒瑞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民申575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江苏恒瑞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解放南路**缤纷亚洲**商业酒店式公寓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天津市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九大街**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江苏恒瑞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9民终15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江苏恒瑞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高洪
审判员**
审判员潘宾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