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瑞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恒瑞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保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民终279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恒瑞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解放南路188号缤纷亚洲二期商业酒店式公寓楼407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建军东路5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江苏恒瑞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苏0991民初9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恒瑞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收到原审法院催交上诉费通知后,仍未能按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并提供相应的票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恒瑞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郑 治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赵 亮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翟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