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艺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力邦建材有限公司、深圳市艺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4民初12155号
原告:***力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汉西新村保利香槟国际(B区)第9栋22层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4584880557H。
法定代表人:章旭光,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艺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社区桂花路21号红树福苑6栋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4249987J。
被告:***,男,197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
本院在审理***力邦建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艺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力邦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核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力邦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2元,由原告***力邦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王珂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瞿佳
书 记 员 王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