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艺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民终20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小彬,广东臻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罗定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广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宏伟三路6号1栋2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35UNP9X。
法定代表人:何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艺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福保社区桂花路21号红树福苑6栋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4249987J。
法定代表人:曾永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高明梁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碧桂路159号中梁首府之一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MA51GQFX0J。
法定代表人:谢振华。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广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艺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佛山高明梁盛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2022)粤0608民初51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在法定上诉期间提出上诉后,经法院向其送达《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仍未按通知要求预交,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焦艳辉
审判员  周 辉
审判员  何希红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杨美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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