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艺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艺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耒阳市宏欣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481执6478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艺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社区桂花路21号*****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300564249987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耒阳市宏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耒阳市***街道办事处聂州居委会11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8157027074X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艺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耒阳市宏欣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耒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湘0481民初3348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艺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并于同日立案执行。 2023年1月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耒阳市宏欣置业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2年12月31日向申请人深圳市艺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于2022年12月31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22年12月31日向耒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部门传统查询其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状况,均未发现有可供处置变现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3年3月9日,告知申请人深圳市艺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耒阳市宏欣置业有限公司无其他可变现财产可供执行,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3年1月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3年3月16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3年3月24日,本案应当执行被执行人耒阳市宏欣置业有限公司的标的金额为1314973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 晖 审判员 钟 琦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邓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