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艺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锋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艺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604执保2045号 申请人:广东锋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096038432G。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89450470G。 负责人:***。 被申请人:深圳市艺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4249987J。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锋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艺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23)粤0604民初12219号】一案中,申请人广东锋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艺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9399.9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提供不可撤销保函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艺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9399.95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