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71民初9781号之二
原告:中山市悦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区城南二路34号之二18幢105之17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661Q61G。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森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森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艺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社区规划路21号****6栋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4249987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开纳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男,1973年12月30日,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
被告:***,男,1975年12月27日,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
原告中山市悦创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艺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中山市悦创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悦创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悦创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151元,减半收取计4575.5元,诉讼保全申请费2270元,合计6845.5元(原告中山市悦创建材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悦创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