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艺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山市悦创建材有限公司、深圳市艺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71民初9781号之二 原告:中山市悦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区城南二路34号之二18幢105之17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661Q61G。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森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森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艺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社区规划路21号****6栋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4249987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开纳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男,1973年12月30日,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 被告:***,男,1975年12月27日,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 原告中山市悦创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艺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中山市悦创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悦创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悦创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151元,减半收取计4575.5元,诉讼保全申请费2270元,合计6845.5元(原告中山市悦创建材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悦创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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