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304民初30993号之一
原告:丰顺县龙峰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丰顺县汤南镇龙上埔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3MA4UKYND6L。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貌,广东谨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谨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艺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社区桂花路21号****6栋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4249987J。
法定代表人:***。
本院审理的上列原告丰顺县龙峰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艺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了申请,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丰顺县龙峰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93.91元、保全费2149.27元(原告均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 桃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张弛(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