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4民初12219号
原告:广东锋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凤凰路63号主体车间(自编1号楼)首层106-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096038432G。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艺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社区桂花路21号****6栋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4249987J。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锋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艺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锋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且被告已经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锋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艺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971元,财产保全费2067元,由原告广东锋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