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502民初1724号
原告:淄博爱尔玛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稷下街道***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746564881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大地人(临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大地人(临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保安器材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北一路以南太行山路以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690620943L。
负责人:***,总经理。
被告:山东省保安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泺源大街2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163045078J。
法定代表人:*进才,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爱尔玛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保安器材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山东省保安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淄博爱尔玛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淄博爱尔玛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淄博爱尔玛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38元,减半收取306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