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5民初2110号之一
原告:淄博***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稷下街道王家村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746564881A。
法定代表人:王怀建,职务:总经理。
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永济东路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106605032J。
法定代表人:李成北,职务:董事长。
原告淄博***消防器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天津港圣翰石化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淄博***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曹茂冰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郑新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