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原野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原野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飞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10民初11108号
原告:杭州原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28号1号楼10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葛翔,浙江峰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被告:**飞,女,198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浙江卓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原野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飞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原野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原野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原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46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杭州原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宁
书记员董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