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源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581民初2493号
原告:**,男,198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东丰县。
被告:***,男,57岁,汉族,住吉林省辉南县。
被告:梅河口市水利局,住所地:吉林省梅河口市银河大街2061号。
被告:吉林省源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东辽县金州乡小街二组。
法定代表人:魏中秋,经理。
原告**与被告***、梅河口市水利局、吉林省源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8元(已减半),由**负担。
审判员  李德民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皓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