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苏0581民初13093号
原告:英沃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苏州路8号。
法定代表人:张力。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季蔚,江苏俞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徐晟,江苏俞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舒上电梯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环城西路383号2幢6楼D01室。
法定代表人:吴豪杰。
原告英沃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舒上电梯装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英沃电梯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徐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舒上电梯装潢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英沃电梯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所欠货款197000元(壹拾玖万柒仟元整)以及自原告发函催要货款之日(2017年11月7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25日,原、被告签订《产品买卖合同》,双方约定被告使用原告产品用于河北鸡泽大润发项目,该合同设备总价为49816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交付了合同约定的全部货物,但至2017年7月21日,被告仍有216516元货款未支付,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承诺书,承诺8月31日前付16516元,9月30日前、10月31日前、11月30日前、12月31日前、次年1月30日前各付40000元。后被告仅支付19516元,尚欠197000元。原告又于2017年11月7日发函催要货款,至今未付,故提起诉讼。
被告上海舒上电梯装潢有限公司未有答辩。
审理中,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原告向法庭提供证据如下:1、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被告工商查询信息,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2、产品买卖合同,证明2016年5月25日原被告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出售电梯4台,并就相关权利义务进行约定,共计498160元;3、上海舒上电梯装潢有限公司发的联系函2份,证明截止2017年7月21日,被告结欠原告货款216516元,并就还款方案进行承诺。但被告未按该还款方案进行还款,仅支付19516元,剩余197000元未付。后被告又在2017年11月出具了联系函,承诺付款,但仍然未付;4、律师函及邮寄凭证,证明原告委托律师事务所向被告发函催讨货款。
因被告上海舒上电梯装潢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放弃质证、抗辩等诉讼权利。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并结合其庭审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16年5月25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产品买卖合同》,由被告向原告订购电梯产品用于河北鸡泽大润发超市项目,设备总价为498160元,双方还对合同的生效条件、质量标准、规格、付款方式、交货条件及方式等内容进行了约定。2017年7月21日,被告向原告发出联系函,内容为:“致英沃电梯有限公司:非常感谢一路来的支持和帮助,下面关于河北鸡泽大润发项目货款216516元问题,我公司做如下承诺:8月31日前付16516元;9月30日前付40000元;10月31日前付40000元;11月30日前付40000元;12月31日前付40000元;1月30日前付40000元”。2017年11月7日,原告委托江苏俞晓华律师事务所向被告发函,要求被告支付余欠货款197000元。同月,被告法定代表人吴豪杰以被告公司名义再向原告发出联系函,内容为:“致英沃电梯有限公司:感谢一路支持!我承诺在这周内即(11月18日)前先支付上个月的承诺的费用,月底前在支付这个月的费用。本周内还款37000元,月底前还款40000元”。因被告至今未能付清货款,原告为此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关系。被告上海舒上电梯装潢有限公司向原告英沃电梯有限公司购买电梯产品,并结欠原告货款197000元的事实可由双方签订的《产品买卖合同》、被告的联系函所反映的内容为证,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197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从2017年11月7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亦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舒上电梯装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英沃电梯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97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11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97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账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4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840元,由被告上海舒上电梯装潢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及公告费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账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审 判 长 崔劲松
人民陪审员 邹 艳
人民陪审员 杨月芳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黄丽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