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沃电梯有限公司

英沃电梯有限公司与上海舒上电梯装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581执7439号
申请执行人英沃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苏州路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上电梯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环城西路383号2幢6楼D01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英沃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电梯装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581民初130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上电梯装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英沃电梯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97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11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97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4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840元,由***上电梯装潢有限公司负担(英沃电梯有限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及公告费由***上电梯装潢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受理,本案立案标的计人民币201840元及利息。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规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名单。
2、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77453.07元、扣减本案执行费2928元、余款74507.07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此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上述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部分款项并发还申请执行人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苏0581民初130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步全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