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81民初981号
原告:英沃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苏州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346452012A。
法定代表人:张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俞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俞晓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伊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汴河西路人民路交叉口华夏世贸广场1幢1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09840925XT。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英沃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伊澜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原告英沃电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英沃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