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81民初7588号
原告:英沃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苏州路8号。
法定代表人:张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俞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俞晓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临汾市莱茵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鼓楼南大街16号(傻二电脑城七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英沃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汾市莱茵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出具情况说明,表示已与被告庭外和解,明确表明不向本院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英沃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