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271民初599号
原告:英沃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苏州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346452012A。
法定代表人:张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徐晟,江苏俞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峪关中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建设西路1306号B座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7948619447。
法定代表人:梁家铭。
原告英沃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峪关中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2021年3月12日,原告英沃电梯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英沃电梯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073元,减半收取计2036.50元,由英沃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曹 静
人民陪审员 贾玉花
人民陪审员 柯 丽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 助理 党燕燕
书 记 员 刘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