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1民初4594号之一
原告:英沃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苏州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346452012A。
法定代表人:张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徐晟,江苏俞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益阳市万民山老年人公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新桥河镇万民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092937174J。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7年9月23日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原告英沃电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益阳市万民山老年人公寓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原告英沃电梯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英沃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英沃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15元,减半收取908元,保全费830元,合计1738元,由原告英沃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许文燕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顾亚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