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温克旗阳波畜牧业发展服务有限公司

鄂温克旗阳波畜牧业发展服务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01民终52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鄂温克旗阳波畜牧业发展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地勘109物业楼阳波畜牧业。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1年4月8日出生,汉族,鄂温克旗阳波畜牧业发展服务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鄂温克旗阳波畜牧业发展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1年4月8日出生,汉族,鄂温克旗阳波畜牧业发展服务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鄂温克旗阳波畜牧业发展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波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4民初54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阳波公司、***在上诉状中陈述一审合议庭组成违反法律规定,开庭时仅审判长一人主持庭审。经询问,***亦认可一审中仅审判长一人到庭,故一审庭审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4民初543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鄂温克旗阳波畜牧业发展服务有限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5,240元,退还上诉人鄂温克旗阳波畜牧业发展服务有限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5,240元,退还上诉人***。
审审判长董光
审判员徐茁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