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温克旗阳波畜牧业发展服务有限公司

鄂温克旗阳波畜牧业发展服务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内0726执705号
申请执行人:鄂温克旗阳波畜牧业发展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自治。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9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鄂温克旗阳波畜牧业发展服务有限公司员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执行人:***,男,1974年10月24日出生,达斡尔族,新巴尔虎左旗农牧业局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阿木古郎镇乌尔逊社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鄂温克旗阳波畜牧业发展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内0726民初885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草款80817元,案件受理费500元,保全费828.17元,执行费1138元。在执行中,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工资卡账户,划拨执行款67000元并已发还申请执行人鄂温克旗阳波畜牧业发展服务有限公司。2018年10月17日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剩余执行款13817元,利息1034元,诉讼费910元,保全费828.17元。本案执行费1138元已给付。故(2017)内0726民初88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2018)内0726执705号案件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格日乐图雅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孟和吉日嘎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