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0782执254号
申请执行人:***旗阳波畜牧业发展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海拉尔区河东新区109馨园小区物业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李向阳,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
***旗阳波畜牧业发展服务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内0782民初301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支付借款750000元、案件受理费5650元。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于2020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报告令和执行通知书;于2020年7月1日对***发出限高令;经启动总对总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未查控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受偿金额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立新
审判员 田尚国
审判员 孙广春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刘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