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渝0108执恢1287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速达水电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南泉***十一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09448865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鑫安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星光大道62号二区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562012325。
法定代表人:肖刚,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速达水电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鑫安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渝0108民初13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1600280元、利息,并支付案件受理费9641元、诉前保全费5000元。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进行财产申报,本院已采取罚款措施);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互联网银行、社会保险、商业保险、证券、车辆、船舶、房屋、土地等财产状况,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但已被其他法院查封。现本院已对其进行轮候查封,且本案无抵押权;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已对其进行查封,因未能实际扣押,故无法处置,视为无可供执行财产;经过传统查控,也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将被执行人进行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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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廖全胜
审判员曾彦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曾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