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巴法民初字第00290号
原告重庆速达水电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南泉镇虎啸村十一社,组织机构代码:70944886-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重庆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
被告**,男,195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速达水电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速达水电控制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速达水电控制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本院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重庆速达水电控制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