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渝0108财保592号
申请人重庆速达水电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鑫安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法定代表人肖刚,总经理。
申请人重庆速达水电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鑫安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重庆速达水电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重庆鑫安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0万元或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速达水电控制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重庆鑫安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0万元或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之内未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