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速达水电控制设备有限公司

重庆速达水电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与洪雅宏泰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拖欠货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洪执字第65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速达水电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南泉虎啸村十一社。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四川洪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四川洪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洪雅宏泰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洪雅县洪川镇迎宾大道5段12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2014)洪民初字第94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重庆速达水电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订立了履行计划,并按计划履行了400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结案后,如被执行人未按计划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民事调解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或者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2014)洪民初字第94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松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