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顺安空调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06民初1293号
原告:杭州顺安空调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康桥镇吴家墩村康桥路71号11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方圆,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阳明谷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常陇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冬。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顺安空调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阳明谷大酒店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顺安空调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杭州阳明谷大酒店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顺安空调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顺安空调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杭州阳明谷大酒店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88元,减半收取194元,由杭州顺安空调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徐 菁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