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杭下催字第44号
申请人:杭州顺安空调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8月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第00358649号(出票日期2014年7月24日,出票金额3500元。出票人:杭州市xxxx集团大关游泳健身中心,账号:64×××28,付款行:华夏银行武林支行。收款人:杭州顺安空调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账号:20×××13,开户银行:杭州联合银行丰谭支行。)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杭州顺安空调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延
审判员周权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方丽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