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书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于合同一年期满即2016年8月1日支付原告服务费23550元,2016年8月30日支付原告服务费23550元。现被告未按上述约定的时间支付服务费,已构成违约。另外,原告为被告垫付的材料清单外的材料费5260元亦应由被告承担。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服务费47100元及材料费5260元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作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