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顺安空调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浙0106民初10444号
原告:杭州顺安空调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胡慧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圆,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阳明谷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王冬。
原告杭州顺安空调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阳明谷大酒店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杭州阳明谷大酒店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服务费47100元和材料费5260元,合计5236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原、被告签订了一份《技术服务合同书》,约定由原告负责对被告的FTA-VS-160H-2HB螺杆式风冷热泵提供维护保养的技术服务。合同期限为二年,合同总价款120000元,以分批支付的方式付款。其中约定,合同满一年支付23550元;2016年8月30日支付23550元。现付款条件已经成就,但被告未依约支付上述二笔服务费合计47100元。此外,原告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还垫付了价值5260元的材料费,并于2016年6月27日将发票交付给了被告,但被告至今也未付清该材料费。另外,原告曾于2016年2月1日就被告拖欠技术服务费23550元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被告主动付清款项,原告申请撤诉。现被告又再一次拖欠服务费,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技术服务合同书》。用以证明原、被告签订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被告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原告服务费合计47100元。
2、民事裁定书。用以证明原告曾于2016年2月因被告拖欠服务费23550元向法院起诉,后在被告付清后撤诉的事实。
3、发票复印件。用以证明原告于2016年6月27日将材料款发票开给了被告,被告至今未付清该款项。
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
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被告尚欠原告款项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2015年7月27日,被告为委托方(甲方)与原告为服务方(乙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书》一份。合同约定,乙方受甲方委托对该单位的FTA-VS-160H-2HB螺杆式风冷热泵提供维护保养的技术服务。服务内容:保养材料按乙方提供的材料清单(为合同附件1)计算,25800元;材料清单外的零配件另外计算;管道化学清洗费,15500元;中央空调主机维护保养费72000元。合同履行期限:2015年8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报酬及支付方式:本项目报酬为12万元。合同签订首付主机保养材料费25800元。乙方收到材料款三个工作日内必须进场维护保养。维护保养结束中央空调管道清洗第三方检测合格,甲方支付25%,23550元。合同期满一年支付25%,23550元。2016年8月30日支付25%,23550元。2017年7月31日支付25%,2355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对中央空调进行了保养和管道清洗。被告支付了首期款项25800元。第二款项被告未按约支付,在原告向法院起诉后,被告才支付。第三期、第四期款项到期后,被告仍未按约支付。另外,原告还为被告垫付清单外材料费5260元。上述款项原告经催要未果。2016年11月18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书》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于合同一年期满即2016年8月1日支付原告服务费23550元,2016年8月30日支付原告服务费23550元。现被告未按上述约定的时间支付服务费,已构成违约。另外,原告为被告垫付的材料清单外的材料费5260元亦应由被告承担。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服务费47100元及材料费5260元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作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杭州阳明谷大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杭州顺安空调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服务费及材料费共计5236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0元,由杭州阳明谷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杭州顺安空调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杭州阳明谷大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向本院交纳诉讼费。
公告费650元由杭州阳明谷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直支付杭州顺安空调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庞邦彩
人民陪审员 邬忠明
人民陪审员 周承林
二0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胡荧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