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723民初3541号
原告:武义永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桐琴镇五金机械工业园区纬五东路9号(武义科众电器有限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3MA29PH1T56。
法定代表人:程宇朝,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永康市大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亿品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新碧街道新业路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3325617340N。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9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义永多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亿品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义永多工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8日以被告已履行全部支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义永多工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义永多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8元(减半收取),原告武义永多工贸有限公司未预交。
审判员秦芹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