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14民初921号
原告:无锡市显通特种门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560347643H,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硕放街道中通东路13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亿品安防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3325617340N,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新碧街道碧兴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审理原告无锡市显通特种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亿品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市显通特种门窗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无锡市显通特种门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