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14财保35号
申请人:无锡市显通特种门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560347643H,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硕放街道中通东路13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亿品安防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3325617340N,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新碧街道碧兴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无锡市显通特种门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显通公司)于2023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浙江亿品安防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5000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显通公司以其在**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显通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浙江亿品安防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770元,由无锡市显通特种门窗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