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3民终15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曲靖金城百货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668265711N。
法定代表人:邱晓嫱,执行董事。
地址:云南省曲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延龙,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云南晶众标识制作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336499028B。
法定代表人:高赖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社统建房8号附1号商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进,云南隆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
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曲靖金城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云南晶众标识制作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2019)云0302民初36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程序错误,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2019)云0302民初367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曲靖金城百货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136元,退还上诉人曲靖金城百货有限责任公司。
审判长 时劲松
审判员 敖显外
审判员 高体所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阮靖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