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石县城市集中供热总站

灵石县城市集中供热总站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晋0729民初1032号
原告:灵石县城市集中供热总站,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灵石县天石新城。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灵石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灵石县城市集中供热总站诉被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于2017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灵石县城市集中供热总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灵石县城市集中供热总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静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