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石县城市集中供热总站

灵石县城市集中供热总站与***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晋0729民初1029号
原告:灵石县城市集中供热总站。
地址:山西省晋中市灵石县天石新城。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现住灵石县。
原告灵石县城市集中供热总站诉被告霍建国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灵石县城市集中供热总站于2017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灵石县城市集中供热总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