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石县城市集中供热总站

原告灵石县城市集中供热总站与被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晋0729民初1036号
原告:灵石县城市集中供热总站。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灵石县天石新城。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约56岁,现住灵石县。
原告灵石县城市集中供热总站诉被告程宝珍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灵石县城市集中供热总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灵石县城市集中供热总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