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晋0729民初1018号
原告:灵石县城市集中供热总站。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武江,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灵石县城市集中供热总站诉被告武江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灵石县城市集中供热总站于2017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灵石县城市集中供热总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