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石县城市集中供热总站

原告灵石县城市集中供热总站诉被告***服务合同纠纷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晋0729民初1022号
原告:灵石县城市集中供热总站
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灵石县天石新城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出生不详,汉族,现住灵石县运输宿舍4号楼102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灵石县城市集中供热总站诉被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灵石县城市集中供热总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灵石县城市集中供热总站负担。
审判员刘万全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