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万安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万安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谯城区同相天然气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21财保191号

申请人:安徽万安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岗集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6342224XN。

法定代表人:叶观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祖忠,长丰县岗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亳州市谯城区同相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双沟镇紫秋街北段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2MA2N50M41X。

法定代表人:向超。

申请人安徽万安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亳州市谯城区同相天然气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83447.6元或查封、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附财产线索,包括股权但不限于股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为申请人安徽万安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并出具了保单保函(保险金额883447.6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相应财产担保,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亳州市谯城区同相天然气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83447.6元或查封、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附财产线索,包括股权但不限于股权)。

案件申请费4937元,由申请人安徽万安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 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谢朝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