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万安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万安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施志满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121执651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万安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合肥市长丰岗集镇,统一信用代码:9134010056342224XN。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56年9月11日生,汉族,住浙江海宁县。
申请执行人安徽万安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44533.6元,未结标的为244533.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能查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案件执行不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斌
审判员**
审判员谈龙双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伟